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9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9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995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七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7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99年度司票字第995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提示日)│││├──┼──────┼─────────┼──────┼──────┼──────┤│001│99年3月1日│100,000元│99年3月1日│99年3月2日│No173476│├──┼──────┼─────────┼──────┼──────┼──────┤│002│99年3月10日│200,000元│99年3月10日│99年3月11日│CHNo756769│├──┼──────┼─────────┼──────┼──────┼──────┤│003│99年4月19日│50,000元│99年4月19日│99年4月20日│CHNo257925│├──┼──────┼─────────┼──────┼──────┼──────┤│004│99年4月28日│120,000元│99年4月28日│99年4月29日│No173480│├──┼──────┼─────────┼──────┼──────┼──────┤│005│99年7月21日│30,000元│99年7月21日│99年7月22日│THNo758355│├──┼──────┼─────────┼──────┼──────┼──────┤│006│99年7月23日│100,000元│99年7月23日│99年7月24日│THNo758356│├──┼──────┼─────────┼──────┼──────┼──────┤│007│99年2月24日│500,000元│99年2月24日│99年2月25日│CHNo58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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