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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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433號聲請人 林嫦芬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人事件,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丁類第9款之家事非訟事件。又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法條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 陳福欽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月24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10日(即102年2月3日)已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份在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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