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更(一)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董事選舉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更㈠字第98號上訴人 莊焜明 訴訟代理人 吳姎凌 律師
莫詒文 律師 翁詩淳 律師被上訴人 謝若蘭
劉伯恩 黃連星 蔡清波 連奇方 王怡方 廖勳 鄭葦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
潘玉蘭 律師 朱應翔 律師 廖培穎 律師被上訴人 陳琇玲 訴訟代理人黃秀禎律師
潘玉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董事選舉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九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587號宣告董事選舉無效等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本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7年9月6日裁定於該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本院107年度上字第587號宣告董事選舉無效等事件訴訟已告終結,有本院查詢結果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53號裁定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463頁至第466頁),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有撤銷該裁定之必要。
。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劉素如法官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劉維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