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謝鎮宇 相對人 熊伊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熊伊凡於民國96年7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96年7月5日至136年7月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熊伊凡向聲請人借款①500萬元、②60萬元、③120萬元,借款期間為①自96年7月10日起至116年7月10日止、②自102年10月24日起至122年10月24日止、③自105年8月22日起至
125年8月22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①自107年3月10日起、②自107年
3月24日起、③自107年3月2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598,696元、②490,729元、③1,124,065元,聲請人並已催告相對人還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放款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小額貸款全部查詢等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熊伊凡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62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萬丹鄉│廣安││548-4││0│0│22.54│26分之1││├──┼───┼────┼──┼──┼───┼─┼──┼──┼────┼────┼─────┤│002│屏東縣│萬丹鄉│廣安││550-6││0│1│86.00│全部││└──┴───┴────┴──┴──┴───┴─┴──┴──┴────┴────┴─────┘┌─────────────────────────────────────────────────────────┐│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62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47│萬丹路三段180│廣安段550-6地│鋼筋混凝土造│一層75.59、二層78.88、三│陽台31.86│全部│││││號│號│、三層樓房│層19.67,總面積174.14││││├──┼───┼───────┼───────┼──────┼─────────────┼─────┼────┼──┤│002│165│萬丹路三段176│廣安段548-4地│鋼筋混凝土造│一層9.53,總面積9.53│陽台3.27│26分之1│││││巷2號│號│、一層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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