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15號原告 辛嘉華 訴訟代理人 林致佑 律師被告 彭湘嵐
陳玫秀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八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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