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65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紘豪李定為 即長開企業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98,7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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