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移調字第27號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下午4時1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簡易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黃呈熹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薛清正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薛清正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萬元整。給付方法:
自民國(下同)97年4月份起按月於每月6日各給付伍仟元至
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於相對人全部清償完畢日,應同時返還如附件所示本
票正本一紙予相對人。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