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101號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創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創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伍拾捌萬肆仟零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肆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肆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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