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1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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