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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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7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蓮天翔 相對人即債務人華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玉珊 (原名 陳禹如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陸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