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8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林蘋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依兩造間簽訂之「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
第24條約定,就上開契約涉訟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有「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在
卷可佐。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