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83號聲明人 彭聖文 法定代理人 葉芳玉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文到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法定代理人葉芳玉印鑑證明書。
㈡法定代理人葉芳玉到院於聲明狀末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蓋用印鑑章,或將已補正印文之聲明狀郵寄過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毓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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