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538號
原 告 丙○○
28號8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82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並提出被告
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甲○○○之營利事業登
記資料,逾期不繳與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