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538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538號
原   告 丙○○
           28號8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82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並提出被告
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甲○○○之營利事業登
記資料,逾期不繳與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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