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政麟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莊深淵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