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淑宜選任辯護人林敬倫律師
郭緯中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六編號㈣所示「貳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六編號㈣所示「貳萬元」之記載,顯係「貳拾萬元」之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之前開說明,爰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姚念慈法官周玉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