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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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384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俊宏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俊宏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俊宏公司)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計新臺幣(下同)2,738,527元,惟其唯一股東兼董事 楊坤堂 已於民國97年6月30日死亡,該公司且經臺北市政府於94年10月26日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應進行清算程序。惟該公司之章程並無清算人之相關規定,且唯一股東楊坤堂之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已無其他股東可為清算人,致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無法送達,爰以利害關係人身份,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聲請選派俊宏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二、經查,俊宏公司已於94年10月26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建商字第09406439100號函廢止登記一節,其唯一股東兼董事楊坤堂已於97年6月30日死亡,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等情,雖據聲請人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繼承系統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為證,惟本院業於98年8月19日以98年度審司字第437號裁定選派 楊坤德 為俊宏公司之清算人,有是項裁定(網路版)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稽,自無由再為俊宏公司選派清算人,本件聲請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