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參捌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4年1月19日,於住處遭警查獲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後,另為不起訴處分),並扣得係屬違禁物之(甲基)安非他命三包,爰依上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
1、被告上揭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於94年2月15日釋放,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訴處分確定(94年度毒偵字第109號)在案等情,有上揭裁定、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2、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白色顆粒三包(94年度保管字第140號),經鑑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為0.3824公克)之情,有卷附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一份足查(97年12月08日憲直刑鑑字第0970001879號;見嘉義地檢署94年度毒偵字第109號卷第43頁),係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兆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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