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緝字第145號
98年度訴緝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指定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3月20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因同條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雖已消滅,然被告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在案,該罪又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6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洪挺梧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