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78號聲請人 何松餘 (保證責任台中縣湖南合作農場清算人)
257上列聲請人因保證責任台中縣湖南合作農場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法人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民法第41條準用公司法第334條及第87條第3項規定)。而合作社之清算程序,除合作社法規定者外,應依民法總則相關規定辦理(司法院秘書長90年3月15日(90)秘台廳民3字第06564號函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保證責任台中縣湖南合作農場之清算人,因保證責任臺中縣湖南合作農場尚有財產涉訟中,仍待清算及分配剩餘財產,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並提出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62號民事裁定影本1件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96年度聲字第1752號選派清算人、98年度聲字第67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及查閱聲請人所提出之資料,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准予展期至民國99年2月2日止完結清算。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