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4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 匯誠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0月29日依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