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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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52號聲請人 張正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表明本件當事人。
二、查報本件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調解聲請費。若無法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