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竹小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竹小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小字第200號原 告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品彤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佰元,尚欠新台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