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小調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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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小調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小調字第394號聲請人 吳俊陽 相對人 馬絃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設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4,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查,並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或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