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調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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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簡調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簡調字第198號聲請人 蘇彥良 相對人 鍾鈴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5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蔡美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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