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仲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仲執字第2號聲請人瑪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基峯 相對人光點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桂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光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對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事件,依聲請意旨記載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3,000元,而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標的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應徵收聲請費用二千元,該項費用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