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0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0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0538號聲請人 葉賢儀 即新民當舖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來發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提出陳來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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