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0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案件,聲請單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電腦主機(內建燒錄機)壹台、盜版光碟壹拾玖片、空白光碟柒拾玖片、ADSL數據機壹台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279號),扣案電腦主機(內建燒錄機)1台、盜版光碟19片、空白光碟79片、ADSL數據機1台,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核扣案物品,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錦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靖雅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