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412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理人 李祥銘 相對人 林陳平 原住臺北.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
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
通知函,經郵務機構以「無此人」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函、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派員查訪結果,均
未遇現住人,有該分局民國(下同)100年8月2日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10030960300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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