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0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081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99年度除字第1081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新台幣)││├──┼─────────┼─────────┼──────┼──────┼─────┤│001│慈懿國際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90年12月21日│5,175,000元│無│││ 姚梓慎 、姚梓慎、葉│限公司││││││祥崑、 蘇福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