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家訴字第31號原告 劉吳秀花 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
趙立偉 律師被告 劉純慧
劉紋伶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10672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分割遺產訴訟進行中,被告劉紋伶指控原告隱匿遺囑,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原告提出刑事告訴偽造文書罪(100年度他字第10672號),於該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應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