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83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本院簡易庭認仍有調查事項而改依通常程序,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卉聆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