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1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楊德海 律師被告乙○○即振祥企業社
號1樓宜蘭縣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複代理人 黃金亮 律師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2月13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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