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27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姚陵陵 債務人 劉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內)當月計收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內)當月計收新台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收新台幣陸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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