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 郭金澤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衛道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3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聲請人係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林秉暉法官林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