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55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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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559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不服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861號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559號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為不服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861號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861號裁定,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係就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1年審裁字第861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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