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21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1686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嚴陳莉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金龍、李淑芬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所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之保險資料,而債務人戶籍地為臺東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胡美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