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56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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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564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返還不當得利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564號聲請人 張文俐 上列聲請人為返還不當得利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012號裁定有誤,憲法法庭只看原審法官文即為不受理裁定,聲請人只能一再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012號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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