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全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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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全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全聲字第7號聲請人傅OO住○○市○○區○○○○路000號10樓相對人鄧OO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八日所為之一一一年度家全字第六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第1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109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09號),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家全字第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卷宗核閱無訛。茲據聲請人以本件已無聲請假扣押之必要為由,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經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