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194號附民原告 林佳蓁 附民被告 林蓉儀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