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6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元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元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壹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國元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強盜未遂犯行,且有相關證人證述及卷附書證等證據資料在卷可參,足認其涉犯上開罪嫌重大,而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命具保後無法覓保,足見有逃亡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
107年10月31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羈押將屆期,被告經本院訊問後仍坦承強盜未遂犯行,且有卷附證人證述、書證等證據資料在卷可參,足認其涉犯上開罪嫌仍重大,而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於
107年12月19日命具保後仍覓保無著,足見有逃亡之虞,且就被告所涉之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延長羈押係適當、必要,再經司法追訴審判之國家、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延長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堪認被告前揭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均屬存在,故本院認被告上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為維本案後續判決之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自108年
1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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