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87號108年度附民字第288號原告 楊浩鎧
楊政煌 被告 盧弘義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年度易字第3187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田雅心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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