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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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五二號
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訴訟代理人 陳守一 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玖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聲請人所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七千六百元,及公示送達費用三百元,共計七千九百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洪珮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李承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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