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附表:
┌──────┬─────────────┬──────────────┐│罪名│①攜帶兇器竊盜│①施用第1級毒品│││②共同搬運贓物│②施用第2級毒品│├──────┼─────────────┼──────────────┤│宣告刑│①有期徒刑8月│①有期徒刑8月│││②有期徒刑5月│②有期徒刑4月│││(上開2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上開2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期徒刑1年)│徒刑10月)│├──────┼─────────────┼──────────────┤│犯罪日期│①96年11月6日│①96年11月7日│││②96年11月7日│②96年11月6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6年度偵字第5880號│雲林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1779號││年度案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710號│97年度訴字第47號││├──┼─────────────┼──────────────┤│事實審│判決│96年12月31日│97年3月17日│││日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710號│97年度訴字第47號││判決├──┼─────────────┼──────────────┤││確定│97年1月28日│97年3月17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