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443號聲請人甲000000000000(亞洲)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香港商阿爾卡特網路(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聲請人甲000000000000(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
二、股東名冊。
三、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四、前述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提經股東會之證明文件。
五、若無法提出上列事項,則應請該外國公司出具相關表件,並釋明該外國公司之台灣分公司有關股東會之權利及義務事項係皆交由其他機關決定與執行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