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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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額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65號上訴人謝立林訴訟代理人李玲玲律師
林文鑫律師被上訴人吳佳美訴訟代理人葉美利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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