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34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廖克修
被 告 侯宗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
九時四十八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莊達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34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廖克修
被 告 侯宗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
九時四十八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