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相 對 人  劉俊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
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5條前段、
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陳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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