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974號
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務人許名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參佰參拾貳元,及其中壹萬陸仟參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延遲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之計算以三百六十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