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 黃秀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楊依靚┌─────────────────────────────────────────────────┐│支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周明瑞臺灣銀行澎湖分行│90年12月24日│40,0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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