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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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5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官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該罪名,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4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附表編號3至4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2萬5千元。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暨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白豐瑋【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萬元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犯罪日期110年4月8日110年6月16日110年7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12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129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58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26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260號111年度訴字第336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29日111年11月29日112年2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26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260號111年度訴字第336號確定日期112年1月5日112年1月5日112年4月6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緩字第203號(編號1至2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台幣4萬元,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57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緩字第203號(編號1至2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台幣4萬元,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57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83號(編號3至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萬5千元)==========強制換頁==========編號4罪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萬元犯罪日期110年5月25日至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58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336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336號確定日期112年4月6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83號(編號3至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萬5千元)